王祥林、周保强、周白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909.29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共计77909.29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9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林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柏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毕国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按照年利率10%,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直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以及还款期间产生的滞纳金;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赵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赵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6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彭佳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彭佳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赵志强、李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赵志强、李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刘小俊、刘栓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小俊、刘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常井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亚丽、常井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刘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韩艳松、刘青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黄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黄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1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韩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韩文全、王巧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1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何小明、刘团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小明、刘团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4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尹祥、喻邦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尹祥、喻邦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4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刘闯、懂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闯、懂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4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陈苗苗、张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陈苗苗、张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王洪松、张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洪松、张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李云林、郭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李云林、郭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刘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杨润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水岸世纪公寓楼C座702房屋查封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世先、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公司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世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赔偿款126453.4元及利息(利息以126453.4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贾世先、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奥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志佳诉被告奥群、周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李兰、王国星:
复议申请人王国栋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4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20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文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春香、赵燕、赵珅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李春香、赵燕、赵珅为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申请执行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玲、韩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天玲、韩玉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泰和熙地小区4号楼2单元803号房屋的查封。二、驳回异议人张天玲、韩玉玲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铁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铁军彩钢款31729元及利息(以3172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