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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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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山:

本院在执行张福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1执38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张福贵支付打井费20000元。2、负担受理费用419元,申请执行费21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赵俊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俊生诉被上诉人胡旭立、原审被告赵春燕、粟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内蒙古天堂草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大骐品牌设计工作室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明格尔: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任二强诉被上诉人明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1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赵春燕: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俊生诉被上诉人胡旭立、原审被告赵春燕、粟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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