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张永强、周红燕: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张永强、周红燕公证债权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张永强、周红燕、公证债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443号公证书(执行证书)]中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包海棠: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其其格诉包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海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其其格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支付利息7560元[9000元×2%×42个月,(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本息合计16560元。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吴德力根白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吴德力根白拉、金青林、王阿勇嘎、吴萨仁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德力根白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替被告吴德力根白拉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12627元;二、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以本金1262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6元,由被告吴德力根白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那申套吐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格日乐吐诉那申套吐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那申套吐格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那申套吐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英格乐嘎查委员会机动地承包欠款人民币40320元。案件受理费8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那申套吐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吴红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格日乐吐诉吴红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红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红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格日乐吐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40元[13000元×2%×4个月(从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本息合计14040元;二、驳回原告孙格日乐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格日乐吐负担78元,被告吴红柱负担5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万庆元:
本院受理原告谢冬梅与被告万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万庆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谢冬梅借款本金3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2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被告万庆元负担360元,原告谢冬梅负担1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张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652元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12318.24元(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于被告所有的车牌号蒙K63T77的大众牌FV7I 8 FBDW G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周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刘军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贾治军:
本院受理原告訾强诉被告贾治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2867元、拖车费2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李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子云与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子云借款本金1530000元及违约金459000元。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被告李英负担22701元,退还原告白子云119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王学峰、白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学峰、白凤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4419.59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利息3813.15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高置、刘平、康占荣、刘海宾: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文亮诉被告高置、刘平、康占荣、刘海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2018年7月1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马金梅: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桂琴诉被告马金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王桂琴借款本金66.5万元及至起诉之日利息22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周健:
本院审理的原告平凉市凯瑞捷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拟诉被告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平凉市凯瑞捷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健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二、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平凉市凯瑞捷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观致牌/Q 0R0S(车辆型号:Q AL6460BAB、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LN C6ACB9GA020167)车辆;三、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平凉市凯瑞捷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23955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郭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恒山诉被告郭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存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孙恒山借款本利153000元。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存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王二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祥诉被告王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二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永祥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5600元(27600元-12000元),并承担本金20000元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二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崔伟:
本院受理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范银山、韩三(又名韩山):
本院受理张凤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范银山、韩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给付原告张凤林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400元。案件受理费28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范银山、韩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审判第二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苏雪松:
关于原告薛海燕诉被告苏雪松(又名苏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李大平: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李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大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被告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大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李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