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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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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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向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朱祥诉被上诉人冷向阳、郭心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0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张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全诉被告张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35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贾利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存平、王开诉贾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4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龙、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留科、被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2.7万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208957元,合计人民币2435957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22.7万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会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46元,由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会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包阿拉坦敖其尔(别名包宝金):

本院受理原告包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凤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包凤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陈海胜(别名陈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晓成化肥款人民币22538元;二、被告陈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晓成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253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海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孙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常凤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常凤华,借款本金79000元(20000元+59000元);二、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常凤华,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常凤华,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9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崔连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连山借款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王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连山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双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齐海龙、于敏:

本院受理原告关哈斯巴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海龙、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哈斯巴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齐海龙、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哈斯巴根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海龙、于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代胡日查(别名代胡日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代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柴油款人民币523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胡日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段春光、洪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赖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段春光、洪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赖淑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二、被告段春光、洪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赖淑清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段春光、洪吉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守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福生借款本息合计18000元;二、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福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李福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刘莹、苏红、齐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莹、苏红、齐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广德借款本金17000元;二、被告刘莹、苏红、齐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广德,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7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莹、苏红、齐开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包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白双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双生、包铁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农资款本金16273.70元;二、被告白双生、包铁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273.7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双生、包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高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农资款本金22482.50元;二、被告高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2482.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文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朱祥诉被上诉人冷向阳、郭心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0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孟照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署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孟署萍与被告孟照全离婚;二、婚生女孟文靖(2011年12月24日出生)由原告孟署萍抚养,被告孟照全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女孟文靖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孟署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孟署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陈志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志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德俊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二、被告陈志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德俊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志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苏玉格、曲万枝:

本院受理原告席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玉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庆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苏玉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席庆云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被告曲万枝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玉格、曲万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赵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振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赵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振春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喜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朱万库、王桂芬: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万库、王桂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振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朱万库、王桂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振春自200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万库、王桂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索巧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索巧玲诉被上诉人董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6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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