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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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志、李艳、金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丽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400元(20000元×0.02元×36个月),本息合计34400元;二、驳回原告周丽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周丽梅负担90元;由被告金光辉负担6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芳、赵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们与唐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芳、赵喜成、唐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军化肥款人民币29000元;二、被告王芳、赵喜成、唐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军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9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芳、赵喜成、唐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齐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跃武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利息2385元(53000元×0.005元×9个月),本息合计55385元;二、驳回原告张跃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铁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利顺(别名王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利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山欠款本金14000元(21000-7000元);二、被告王利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凤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凤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利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刘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山,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2500元、诉讼费425元、执行费281元,合计1320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长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张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喜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长喜建房款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长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齐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齐努恩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宝山、齐努恩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宝发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3640元(26000元×0.02元×7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本息合计29640号;二、驳回原告张宝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宝山、齐努恩吉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齐宝山、包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宝山、包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发借款本金8500元,利息3400元(8500元×0.02元×20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本息合计119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宝山、包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丁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发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6500元(25000元×0.02元×33个月,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本息合计41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张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志双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元;二、被告张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志双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金银牛: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银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志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金银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志林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银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陈贺喜(别名陈贺 ):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贺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志林借款本息合计6500元;二、被告陈贺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志林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贺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强、张立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强、张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立借款本金58900元;二、被告王强、张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立,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89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强、张立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爱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文波购车款本金人民币46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贾俊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康文智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李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郝占红、马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占红、马娜、马有来、郭凤兰、郝俊德、任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郝占红、马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来、郭凤兰、郝占红、马娜、郝俊德、任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李大平: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李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金花、王孝雷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李大平、张金胜、胡秀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资任;三、被告李大平、张金胜、胡秀英承担连带保证贲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花、王孝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张金花、王孝雷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藏伟: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价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1执37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36000元。2、负担受理费用35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王雁雁、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云俊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越与你(2018)内0103执恢131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14日查封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西街大溪地住宅小区B21号楼1至3层1单元102、-1层-102,建筑面积为124.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7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3125607号的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恢131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到我院305办公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并现场物验。

呼和浩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云俊华:

本院受理的马越与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做出的(2016)呼青证执字第5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马越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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