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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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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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

本院受理吴希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白春梅、孟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白春梅、孟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董志强、王佳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董志强、王佳宝、通辽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李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武春兰、郭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岗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因原告为其借款担保而垫付的款项63000元整。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杨波:

原告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5日起,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6月16日,并要求判决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郭鲜花、董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郝存喜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2008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每月400元,利息暂定计算至2018年6月24日,利息暂定为48000元,此后的利息继续顺延;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2012年5月1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每月400元,利息暂定计算至2018年7月1日,利息暂定为29600元,此后的利息继续顺延。上述诉请总计117600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张春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黄那日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诉黄那日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那日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黄那日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欠款本金19000元,支付利息3800元【19000元×0.02元×10个月(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合计:228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黄那日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吴青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秀兰诉吴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青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青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兰借款本金26900元,支付逾期利息1681.25元【(26900元×0.005元×12.5个月,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30日)】,本息合计28581.25元;二、驳回原告王秀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1元,由被告吴青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哈申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焦亮亮诉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哈申格日乐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哈申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焦亮亮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080元(3000元×0.02元×68个月,2012年8月25日-2018年4月25日),本息合计:70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哈申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李宝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凤兰诉李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宝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宝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凤兰借款本金15250元,支付逾期利息3796.25元【(12000元×0.005元×50个月,2014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3250元×0.005元×49个月,2014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本息合计19046.25元。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元,由被告李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包小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育红诉包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小平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育红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包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王磊、白玉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郝前平、刘燕霞、李挨云、王勤、刘海清、刘跃廷、王永林、邱永利、张津硕、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高海霞、韩飞、石存珠、张云树、杨文亮、徐浒、白小平、李改玲、高彩霞、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科右中旗远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佟宝音满特嘎诉被告科右中旗远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郎七龙、姚燕红、白凤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李大平: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李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金胜、胡秀英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王孝雷、张金花、李大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孝雷、张金花、李大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胜、胡秀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张金胜、胡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常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白海林、吴水莲: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海林、吴水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淑琴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二、被告白海林、吴水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闫淑琴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二被告已付的3000元;三、被告白海林、吴水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闫淑琴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海林、吴水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刘巴特尔、刘苏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宇与被告刘巴特尔、刘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刘巴特尔、刘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宇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000元,合计3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

白会娟:

本院受理原告訾永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訾永刚与被告白会娟离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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