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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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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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肖玉环与被告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玉环借款本金36000元。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64元,由原告肖玉环负担134元,由被告美丽负担11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满达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姐俩菜店与被告满达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满达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姐俩菜店欠款本金1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满达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所柱与被告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所柱合计借款本金39425元;被告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所柱以借款本金6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及从2023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被告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所柱以借款本金612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4日及从2023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被告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所柱以借款本金2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4日及从2023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被告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所柱以借款本金24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4日及从2023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驳回原告李所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海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富常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帅帅二手家具城与被告富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富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帅帅二手家具城尾欠欠款本金2150元;二、被告富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帅帅二手家具城以欠款215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计450元,由被告富常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与被告潘山西、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潘山西、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尾欠款6000元;二、被告潘山西、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逾期利息693元[6000元×年利率5.775%(3.85%+3.85%×50%)×2年,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3日];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白美丽、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雷明浩与被告白美丽、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美丽、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明浩房屋装修欠款本金23300元;被告白美丽、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明浩欠款利息29813.77元[21715.60元(23300元×0.02元÷30天×46个月18天,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8098.17元(23300元×年利率14.6%÷12个月÷30天×28个月1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6日止)];并继续支付原告雷明浩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1月7日装修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136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536元,由被告白美丽、明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王耀琢: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一与被告王耀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耀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忠一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耀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忠一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30日及从2023年5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徐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86元,由被告王耀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李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水英与被告李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英尾欠借款本金47616.67元。被告李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水英以借款本金47616.67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4月5日及从2023年5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6元,由被告李长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谭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司建辉与被告谭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谭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建辉借款本金4800元;二、被告谭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司建辉以借款本金4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及从2023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司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谭哈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麻新:

本院受理原告司建辉与被告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麻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建辉借款本金13800元;二、被告麻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司建辉以借款本金13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及从2023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司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2元,由被告麻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额日敦: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琴与被告额日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琴借款本金37200元;二、被告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淑琴以借款本金37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及从2023年5月17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按月利率0.005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李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78元,由被告额日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候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柱与被告候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候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柱借款本金2480元;二、被告候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占柱利息3372元(2480元×0.01元×136个月,从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248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候海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赵乌力吉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柱与被告赵乌力吉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乌力吉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柱借款本金1175元;二、被告赵乌力吉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占柱利息1221元[304元(285元×0.01元×107个月,从2014年5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402元(380元×0.01元×106个月,从2014年7月9日至2023年5月9日)+515元(510元×0.01元×101个月,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并继续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赵乌力吉白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任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8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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