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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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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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尼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柱与被告玛尼扎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玛尼扎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柱借款本金720元;二、被告玛尼扎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占柱利息583元(720元×0.01元×81个月,从2016年8月14日至2023年5月14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72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玛尼扎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常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柱与被告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柱借款本金1360元;二、被告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占柱2992元(1360元×0.01元×220个月,从2005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136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常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李万财:

本院受理原告赵启成与被告李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万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启成借款本金5300元;二、被告李万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启成以借款本金53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3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30日及从2023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赵启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4元,由被告李万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刘俊平、温铃转:

本院受理的异议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再担保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土左旗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内蒙古威力斯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威力斯驾驶培训公司)、被执行人刘俊平、被执行人温铃转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异议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公司提出复议,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张威:

原告郭俊平诉你与第三人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81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金川开发区公园仰山小区21号楼2单元1301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第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公元仰山小区21号楼2单元1301室房屋一套,合同还约定“原告向被告分期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23万元,现支付12万元整,三个月以内再支付3万元,其余部分2019年3月份以内再支付7万元,剩余1万元等过完户以后结清。被告房本办理完成,配合原告过户后,原告将买卖房屋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给银行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买卖房屋内居住并按约向被告陆续支付首付款22万元,此后原告陆续通过银行汇款、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付款仅供被告每月还贷使用。2020年,被告因逾期偿还案涉房屋贷款导致银行一次性扣除了第三人银行保证金人民币248061.58元。为避免诉累,原告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代被告向第三人偿还贷款15万元,案涉房屋现已无房贷争议纠纷。原、被告买卖房屋现已具备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条件,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内蒙古凯峰建筑有限公司、杨宏、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荣娟诉被告内蒙古凯峰建筑有限公司、杨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通知杨勇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强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强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2日

许誉芳、张华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誉芳、张华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93437.78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利息损失53605.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3437.78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对所有的车架号为LJDTAA239E0025251的起亚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李愣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茂义与被执行人李楞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会平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茂义变更为尚会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张茂义与李楞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尚会平(公民身份号码:14223319680707631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魏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苏冀瑞、魏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灶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灶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511441元及利息,利息以5114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为3105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2日

郝素英:

原告西小荣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6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2分(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日为止)现暂从借款日起2017年10月16日计算至起诉日止,利息为23120元,共计571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利息(从诉讼之日起按照欠条上的利息2分为计算至还清所有债务为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是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客户关系,2017年10月16日,被告因个人贷款逾期还不上为由原告“第一次借款”借款金额10000元;2017年12月15日“第二次借款”是因为她个人小额贷款逾期还不上为由向原告借了25000元,前后一共借贷2次,共计35000元,原告向被告还买肉钱1000元,共计34000元。被告借款时并称期限为一年还清,但是一年期限到期原告向被告询问欠款何时能归还,被告人却屡次以没有钱为由一年推至一年,导致原告经济生活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出于帮助之心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后又跟同事借的钱,分批次用微信转账形式转到被告人微信账户上,被告人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明确写了借款日期2017年11月15日,月利息为2分钱,累计还款利息10760元用微信转账的形式分3次打到原告账户,共计10760元整,从新补写的欠条,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至今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微信,手机及住址均找不到人。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王志伟(共有人:白芙蓉):

关于郭宝山与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志伟(共有人:白芙蓉)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呼铁佳园二期8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862291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09772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7692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911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志伟(共有人:白芙蓉)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呼铁佳园二期8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房屋,评估价格为916328.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78879.0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tp://sf.taobao.com/0471/ 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彩云、赵德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佳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岳彩云、赵德志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41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彩云、赵德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丰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岳彩云、赵德志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39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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