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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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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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香花、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与被告关香花、白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香花、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关香花、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7853.33元(计算方式:20000元×0.02元×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三、被告关香花、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香花、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白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与被告白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2000元;二、被告白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617.33元(计算方式:2000元×0.02元×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三、被告白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白水花、包万鹏、陈玉青: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水花、包万鹏、陈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水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6324.33元,本息合计56324.33元;二、被告白水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2年6月2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白水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2816元;四、驳回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2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水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白吉如木图: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吉如木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吉如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6875.96元,本息合计51875.96元;二、被告白吉如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2年6月2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白吉如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2594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1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吉如木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姜青春、尤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善国与被告姜青春、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青春、尤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善国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青春、尤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董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全与被告董秀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赵永全与被告董秀荣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永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苗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胜、徐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441.28元,本息合计126441.28元,并给付本金4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本金6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苗春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苗春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向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474.4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苗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热瓦迪、王志林、乌仁都希格、高玉林:

原告蒋子岗与被告热瓦迪、王志林、乌仁都希格、高玉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热瓦迪、高玉林、王志林、乌仁都希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子岗中介费用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x时间从2022年6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x年利率3.7%)。二、驳回原告蒋子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李改兰:

原告王毛与被告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584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杜建荣、王外女:

本院受理原告邱永亮诉被告杜建荣、王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37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76000元(按本金100000元,从201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借款利息(按本金10000元,年利率按6%计算,从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郭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民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志英、朱天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其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合计438589.93元;2、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以438589.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为16363.61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王彩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昱昆与被告王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彩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年息15.4%计算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注截止至起诉日,共产生利息约44916.67元,本息合计144916.67元,计算方式100000元*15.4%(年利率)÷12个月*35个月=4491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可能产生的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王有兵、王军堂:

原告郭永兵诉被告王有兵、第三人王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整;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五年期报价利率4.8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瑞勇: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瑞勇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0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押金20000元和从2022年8月19日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47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杨玉辉:

本院受理原告白羽诉杨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玉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玉辉支付利息225617元(其中1万元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3200元,从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为5316元;10万元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43933元,从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为53168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玉辉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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