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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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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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何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永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斌给付借款本金200600元(贰拾万零陆佰圆),计算截至2023年4月8日的利息:124689元(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玖圆整),共计:325289元(叁拾贰万伍仟贰佰捌拾玖圆整)。二、被告何永飞从2023年4月9日起至本笔借款本金(以2006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偿还完毕所产生的后续利息按照2023年4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14.6%计算,继续向原告李斌偿还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8元,由被告何永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平诉被告丁玉海、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母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霞诉被告母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母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霞诉被告母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齐忠洋: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诉被告齐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时常东、张桂芬、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陈宝军、白雪莲、时常东、张桂芬、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吴振兴、孙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吴振兴、孙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兰利明、王全勇、包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兰利明、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全勇、包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葛倩、王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葛倩、王庆、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姜海军:

王怀龙申请执行姜海军、王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彩云、王俊彪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王怀龙申请执行姜海军、王雄伟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白彩云、王俊彪[执行依据:(2016)内06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李艳霞、折竞泽:

本院在执行褚惠敏与折万荣、王兰则、李艳霞、折竞泽、折雨锡、折禹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惠敏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褚惠敏的请求。)和复议申请书【1、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88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3、继续执行复议申请人褚惠敏提与被执行人折万荣、王兰则、李艳霞、折竞泽、折雨锡、折禹恒强制执行案件;4、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5、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郭小光对被执行人的债务采取执行措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科尔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科尔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9266.00元,给付2023年3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4146047.18元,本息合计9655313.18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张建华:

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执异19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1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195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沈波:

本院受理原告白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84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斌借款本金989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8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张计军、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张计军、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陈晓、包圆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陈晓、包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那顺乌日图:

本院受理原告丁利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那顺乌日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利青4595.81元;二、驳回原告丁利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计成支付劳务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张计成其他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程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银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28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为原告做伤残鉴定;二、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伤残鉴定结果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等待伤残结果作出后再计算赔偿标准,并按照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及答辩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珍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2072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2014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36300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利息为157722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借款利息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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