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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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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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铭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牛丽荣与被告曾尚伟、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格日勒、乔滨:

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被告格日勒、乔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宏辉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4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94837元(以394000元为基数,2014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为387696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207141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借款利息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冀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艳诉被告冀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杨丰:

本院受理原告陈枝梅诉被告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9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邵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乔伟诉被告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于玉清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李芳、李英、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占有人:

本院受理的李芳、李英与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4号住宅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6870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004966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044378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4号住宅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006016.6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55144.17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7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任建行: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源诉你及内蒙古清河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5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苏长生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1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王才炉、庞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郝伟诉被告王才炉、庞贵明,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才炉、庞贵明为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方欣源园7号楼1单元1304(A区)室办理网签手续,且由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协助办理。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方金锁与被告邓正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邓正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方金锁劳务工资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邓正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侯永威、林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永威、林宝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借款本金合计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652.76元,本息合计70652.76元(利息自贷款激活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4月1日为20652.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与被告侯永威、林宝音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侯永威、林宝音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50000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 54‰,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侯永威、林宝音于2019年4月12日使用贷款额度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本金到期后,被告侯永威、林宝音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拖欠本息数月,已无还款意愿。以上事实均有贷款资料与签订合同佐证,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张莉: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9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杨志钢、林桂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志钢、林桂萍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所欠借款本金49999.72元及相应利息19128.66元,本息合计69128.38元(利息自贷款激活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4月2日为19128.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与被告杨志钢、林桂萍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杨志钢、林桂萍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50000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杨志钢于2019年4月10日使用贷款额度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到期后被告杨志钢、林桂萍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拖欠本息数月,已无还款意愿。以上事实均有贷款资科与签订合同佐证,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许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告许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34120.96元;二、被告许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保险费3380.2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李惠茹、李艳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永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给付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李建文、邓春梅: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文、邓春梅、李星亮、胡瑞琴、雷凯然、王甜、任剑英、杨娜、陈春雷、郝引弟、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内0802执恢9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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