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6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晔、王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晔、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中元诉被告张利军、第三人耿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马荣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荣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231号案件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张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王忠黑: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英与被告王忠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杰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刘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闻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680号限制消防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徐俊平:

本院受理郭连锁、付二荣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66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亢静:

本院受理马博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54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内蒙古好羊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韩德清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77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俞美健、张春雷、朵莉莉、王燕琴、王荣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沼潭东路支行与被告俞美健、张春雷、朵莉莉、王燕琴、王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宫雅茹:

原告尚丙龙、尚丙飞、梁振芳、梁振平、焦建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去户籍地找也没有找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五原告工资款合计470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份,五原告通过中间人介绍到被告所承包的呼和浩特市沙尔营牧场二期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按每平米13元计算工费,2022年6月底工程完工,原、被告结算施工面积共计9962平,五原告工资款共计129506元(9962平×13元),被告给五原告出具了钢筋工明细一份,被告给付了五原告部分工资款,剩余工资款约定一个月内打入各账户,原告就剩余工资款47006元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给付工资款的行为侵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刘天河:

本院受理原告秦超诉被告刘天河、孙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天河偿还原告轮胎欠款31200元及利息8177元(暂算至原告起诉前,实际以欠款3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此后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兰英对上述欠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武来勇、王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敏与被告武来勇、王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秀莲、武来勇支付原告郝志敏对担保贷款代偿金额199433.62元,并支付郝志敏代偿后至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归还代偿金额期间的利息,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代偿日为2020年9月24日,代偿利息截止2023年6月25日为26051.02元,实际产生利息以截止归还日实际发生利息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赵子义、周大女、李振军、崔桂连、李峰、李连芳:

本院在执行赵子义、周大女、李振军、崔桂连、李峰、李连芳与兴和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2)内09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2)内092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