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华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泰隆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市新基业煤炭有限公司等1笔不良贷款证券化受托资产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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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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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庆军:

本院受理张米小、郑俊瑞、周花眼、张哲、赵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办公室领取鉴定意见书(内蒙古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3】文鉴字第86号),逾期领取将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焦冬冬、要东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冬冬、要东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冬冬、要东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436.77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36436.77元为计算基数,年利率3.85%,从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焦冬冬、要东连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焦冬冬、要东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李金刚:

原告刘涛诉被告李金刚及第三人李志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刘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王飞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王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飞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斌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飞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飞诉被告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刘飞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6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马宝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刘四毛、苏占梅:

本院受理原告石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庚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王庚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郝莉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莉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冀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俊诉冀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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