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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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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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贾春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超劳务工资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贾春利负担(原告张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吴振军:

本院在执行赵永亮与被执行人吴振军、战素芳、吴晓楠、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振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英金路南段东侧食品公司住宅楼1-622号房产(产权证号0110732)以一拍流拍价格5441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永亮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德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美玲、霍蕊勤、李多益、张七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军、张美玲、霍蕊勤、李多益、刘强、张七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18955.76元及至2022年6月20日的利息10263678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德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10918955.76元为基数,时间从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三、被告袁军、张美玲、霍蕊勤、李多益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孙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玉彪与被执行人孙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内0602执159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孙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单编号:1997151101SA9000005793)的现金价值及红利6694.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李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374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第三人余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2022)内0602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恒利元小贷公司的起诉;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恒利元小贷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瑞诉被告邓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1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009.15元,合计:23809.1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751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2023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杜培清、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马课平诉被告杜培清、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本金2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0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樊建明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7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郭飞隆、张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与被告郭飞隆、张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593926.66元(2011年3月6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40万×15.4%年利率);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屈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林诉被告屈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万元整(2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0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文钢: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李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110元及利息18313.8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91110元为基数,利率按7.2%/年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

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620.6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侯斌(曾用名侯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亮诉被告侯斌(曾用名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21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21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视为送达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高万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平诉被告高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万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7.4万元(从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胡占节: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峰诉被告胡占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占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秀峰借款2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秀峰已预交),由被告胡占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田荣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蓉与被告田荣荣、第三人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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