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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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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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如娜:

本院受理原告于永胜诉被告阿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赵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刚与被告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吴会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内蒙古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会荣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王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孟有孝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17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2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房屋归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占新: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庆与被告王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35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占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长庆装修劳务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孙长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占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杨秀梅、李润喜、任志军、王小燕、韩德俊、云春梅:

本院受理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921民初83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赵神坤: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清诉被告毛龚龙、赵神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神坤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7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呼二子: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苏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丽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9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齐志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海桃、胡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桃、胡凤霞、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刘莲: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平、刘莲、王翠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的过程中,异议人高招后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高招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白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西六方村宏伟建筑装饰材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白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西六方村宏伟建筑装饰材料商店欠款4500.00元,并从2014年4月2日起支付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白永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杨铁生诉被告敖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敖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铁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16332.00元(从2018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止、利率分别按1.5%、1.28%、1.27%、1.23%、1.21%、1.18%),合计:36332.00元。二、驳回原告杨铁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2.00元,由被告敖俊富负担713.00元,由原告杨铁生负担1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祥诉被告敖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敖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福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的利息10431.50元,合计:20431.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00元,由被告负担330.00元,由原告负担3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韩建君、韩柏林、王银花、韩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任志强、李京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志强、李京秀、张洪江、王军、秦颖,案号(2023)内0782民初2440、24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志强、李京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白春生:

原告孙桂林与被告白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桂林与被告白春生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桂林借款本金30000元;三、被告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桂林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孙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韩根和:

本院受理李玉平与韩根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521执1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根和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四合屯嘎查的林地,不动产权证书号:63316,面积:139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抵押、过户等转移财产情形;(2023)内0521执1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韩根和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四合屯嘎查,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11】第63316号,林种:用材林,面积139亩林地;内正评报字[2023]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史春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巴达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史子涵(男,15052120170504009X),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仁格斯尔诉被告高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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