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6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建国、梁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国、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董建国、梁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国、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东诉被告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赵建军、郝彩霞:

本院在执行杨米山与赵建军、郝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担保人庞云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终止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2612号、2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驳回异议人庞云的其他请求)和复议申请书(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2、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兰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内蒙古汇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秀勇与被告内蒙古汇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慧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尹晓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尹晓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正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039元及违约金、利息3921.9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利息自2023年4月3日起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尹晓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正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333.33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正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尹晓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牛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翠萍诉被告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冯秀昌: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军与被告冯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创诉被告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本金70000元(自2017年8月23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具体数额待实际给付之日据实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王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邬俊诉被告王立平、王景平、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2712.3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758598.3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727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的利息234866.91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7271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其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1666177.51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1承担;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被告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696177.51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赵钰:

本院受理原告王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503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伟、吕建芳、史全先、张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吕建芳、史全先、张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陆士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龙诉被告陆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良俊、呼和浩特市祥如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贞、王培忠诉被告张良俊、呼和浩特市祥如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内蒙古纳热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秀梅诉被告内蒙古纳热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纳热律师事务所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瑞诉被告李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昕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7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丹森道尔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辉诉被告丹森道尔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丹森道尔吉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9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云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权诉被告云国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国华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7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呼和浩特市精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飞、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梁珈宁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精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飞、王宏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7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赵景文、张光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被告赵景文、张光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被告李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徐震: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徐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