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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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鑫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孙二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巍诉被告孙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1号之一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田志敏、孙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志敏、孙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赵茜堃: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然诉被告赵茜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国瑞才、宋文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瑞才、宋文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磊: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张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磊: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34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胡宜臻、李峰: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宜臻、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6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侯志伟: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侯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6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任小翠: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任小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61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正国: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正国的银行存款130530.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01号拍卖裁定书、评估通知书、内中启正评报字[2023]第0086号评估报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所属的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五纬路18号东岸国际B区体育会所整栋楼内物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李鹏英:

本院受理梁焕文、黄建芳申请执行李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6号之七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鹏英、贺魁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卷烟厂住宅小区3号楼6层4单元东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39492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39493号)房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星耀诉被告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徐海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97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张慧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胜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杨利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利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93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杨永建: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66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孙占凯: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59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白玉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玉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70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段志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敖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朝各套诉敖西日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3300.00元,逾期利息724.68元(3300×0.0036×61个月,从2018年5月5日计算至2023年6月5日),本息合计:4024.68元;二、要求被告从2023年6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邢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诉你和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和张文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胜利乡养殖扶贫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议》及2021年3月24日签订《科左中旗胜利乡产业扶贫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扶贫资金3000000元;3、判令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收益资金322500元(2021年三、四季度9万元、2022年全年18万元、2023年第一季度4.5万元,2023年4月1日至4月14日半个月0.75万元);4、判令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5、判令被告张文贺、被告邢海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财产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3年9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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