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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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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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菊:

原告于生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生军欠款655000元。案件受理费10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晓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王长泉、张爱弟: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泉、张爱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999.34元,支付利息3368.01元,本息合计29367.35元;二、被告王长泉、张爱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泉、张爱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包那顺布赫(别名包晓博):

原告任凤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那顺布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凤英借款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那顺布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宏与被告包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玉宏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包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玉宏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0.02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驳回原告周玉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4元,由被告包海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李虎、李俊花、李沐钊: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沐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7045元,给付利息1693.53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04738.53元,并承担以本金97045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李虎、李俊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虎、李俊花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沐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88元,由被告李虎、李俊花、李沐钊负担2394.77元,退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0.1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苏志强:

本院受理的苏秀兰诉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苏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秀兰欠款138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苏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张美莲、刘茂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华诉被告张美莲、刘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9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按照本金70000元,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14924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月3月27日的利息,利息按照LPR利率4倍(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为26600元,利息共计17584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按照本金70000元计算从202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LPR利率4倍(年利率14.6%)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6(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薛培龙与被告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对方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刘紫茹:

本院受理原告郭晶与被告刘紫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紫茹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刘伟、刘丹丹:

原告王永峰诉被告刘伟、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伟、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永峰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王永峰已预交),由原告王永峰负担500元,被告刘伟、刘丹丹负担1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东胜区玖燃广告设计工作室、田帅:

本院受理原告魏渊昊诉被告东胜区玖燃广告设计工作室、田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3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154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合同款1154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高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7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71.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92元(按车辆厂商指导价84900元的8%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5610.79元,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4673.9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琴诉被告贾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贾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美琴借款本金286500元。二、驳回原告刘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贾月峰负担5539元,由原告刘美琴负担26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撖小利、吴利东、乔俊江、马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1、撤销(2023)内06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撖小利、吴利东、乔俊江、马彦为(2019)0602民初56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赵燕星:

本院受理原告贾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任靳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海军、任靳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贾金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金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

许誉芳、张华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誉芳、张华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93437.78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利息损失53605.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3437.78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对所有的车架号为LJD⁃ TAA239E0025251的起亚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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