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少安: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连与被告白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白少安: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枝与被告白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白少安: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霞与被告白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三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文诉被告王三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陈媛诉被告杨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杨仲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五旦诉被告杨仲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唐晓娜、张春雪、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晓娜、张春雪、陈明、高长海、郑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孙鹏帅、邢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孙鹏帅、邢红梅、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宋钦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宋钦臣、温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李胜亮、宋翔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胜亮、宋翔琴、郝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李巧娥、李霞、高锦峰、陈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巧娥、白福军、李霞、高锦峰、陈利峰、邓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6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赵连志、特木尔其德、乌云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赵连志、特木尔其德、乌云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6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娜仁其木格、赵二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娜仁其木格、赵二柱、呼德日查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6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秦额日敦诉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宝祥、梅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路办事处,第三人宝祥、梅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第三人宝祥、梅兰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陈慧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彩霞诉被告王志强、杜娟、陈慧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陈慧云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栋卿: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强诉被告王栋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王栋卿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6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梁健、贾丽英:

本院立案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与梁健、贾丽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272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何文俊、关彤: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何文俊、关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段茂盛:

本院立案执行王海英与段茂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田春艳、杨智广: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田春艳、杨智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345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建恩: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建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34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康俊林、张晓红:

本院立案执行王水平与康俊林、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