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6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诉被告梁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鹏飞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23454.43元、利息2427.36元、违约金及费用262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梁鹏飞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刘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坤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65176.59元、利息4848.68元、违约金及费用540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坤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周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诉被告周瑞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瑞霞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20345.04元、利息1479.3元、违约金及费用17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周瑞霞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瑞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刘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鑫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29909.33元、利息3488.7元、违约金及费用25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鑫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周学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周学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学勇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5783.56元、利息456.17元、违约金及费用27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学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学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梁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诉被告梁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文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32312.91元、利息3800.85元、违约金及费用567.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梁文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文斌负担。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永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诉被告王永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永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29674.57元、利息2624.66元、违约金及费用1713.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永永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永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靳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靳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靳凤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91855元、利息7661.72元、违约金及费用517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靳凤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靳凤负担。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罗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诉被告罗旭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罗旭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5日,信用卡本金95639.53元、利息7247.72元、违约金及费用904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罗旭光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从2022年12月6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旭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猛、崔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晓云与被执行人王猛、崔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晓云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臻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胡晓云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胡晓云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473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屈原:

本院受理原告霍立坤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47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赵和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才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600元,共计42600元。事实与理由:赵和忠于2017年12月2日向李才元借款20000元整,借款月利率0.02元,约定借款日一年内返还,李才元一直未间断向赵和忠催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而被告一直答应会还款,但是并未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整,利息起算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暂停计算日为2022年8月27日,利息共计56个月15天,为226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2600元整。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史如玲、周庆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史如玲、周庆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张米换、徐美清、王海英、赵林枝、韩老虎、高义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张米换、徐美清、王海英、赵林枝、韩老虎、高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海清、敖登其其格、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王海清、敖登其其格、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