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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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香兰: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香兰、曹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李春根、赵果林: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春根、赵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相臣: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丁宁、刘芳、王相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张伟龙、王飞: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伟龙、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赵平志: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丽丽、赵平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唐怀山申请执行包格日乐图、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贺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孙荣卿、贺丽英:

本院受理杨华一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8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国有刚:

本院受理江文伟执行国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内蒙古富来锐连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富来锐连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徐德芬申请执行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56号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价格1876490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价格839255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价格2373966元),2023年7月17日以网络询价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水岸人家南区1号楼1单元1层东一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张凡凡:

本院受理田文利与张凡凡、田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凡凡、田红喜的银行存款241159.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由于冻结的银行卡为张凡凡社会保障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为张凡凡保留生活必须费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杨林: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林的银行存款130249.42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尤继生: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尤继生的银行存款128844.14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马建华: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建华的银行存款25279.0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飞: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存款4264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尚建文: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建文的银行存款58182.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张玖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78号执行裁定、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白明园: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6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2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李新雪:

原告王占海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17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去户籍地核实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1000元整(从2021年12月20日到实际付清)和违约金21480元整(从2021年12月20日截止到2022年12月18日,每超一日按人民币60元整计算)以及精神损失费和交通费、误工费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以给业主还尾款名义为由,于2020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白志江:

本院在执行孟晓光与白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翟月霞请求对执行标的,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泰康街2号神华康城E区126号楼1单元803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3436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翟月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高山诉你公司与第三人安学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9463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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