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菅二春诉你、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任玉娥、樊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玉娥、樊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杨慧: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5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6日
郝丽娜: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63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祁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祁永波:
本院受理茹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威、被告闫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7101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