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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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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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06号原告科左中旗宏利装潢店诉被告王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钱款本金28500元,支付利息17385元,本息合计45885元(28500元×0.01元×61个月,从2018年2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333号原告刘长友诉被告包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韩德发: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48号原告刘明斌诉被告韩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包秀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62号原告马晓伟诉被告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2、要求被告给借款利息2818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9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刘美俊、陈瑞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美俊、陈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利与被执行人张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1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恢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红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20700股股权。二、《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张红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20700股股权的评估价格为43910元。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红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20700股股权在评估价43910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以30737元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同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四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同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同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四清支付货款5036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366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3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同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课平与被告杜培清、李翠玲、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898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1年8月5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利息20372262元;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2年1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利息20188544元(应付23600000元核减已付3411456元);4、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6年12月31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利息12498666.7元;5、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6、依法判决被告三对前述五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前四项请求金额共计53059472.7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424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史平平、高绞娥、赵永泉、王利、刘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平平、高绞娥、赵永泉、赵喜军、王利、刘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平平、被告高绞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元整(132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捌拾叁万伍仟叁佰伍拾贰万元整(835352.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诉讼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所产生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勇泉、被告赵喜军、被告王利、被告刘国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0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诉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31424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土地出让违约金2272016.66元(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3142485元×1‰×723天= 2272016.66元),并支付从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共计5414501.6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忠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8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偿还车架号为LVBV3JBBXME058646的福田牌BJ5046CCY9JBA-03车辆的已到期购车贷款14305.8元,并继续于每月24日前按月偿还该车辆尚未偿清的未到期购车贷款,直至该车辆购车贷款全部偿还完毕;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所垫还的贷款476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崔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敬诚与被告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买车欠款(比亚迪F0)5000元整付清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刘茂荣:

本院受理原告屈二彩与被告刘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判令诉讼费、律师委托费等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侯二换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乔永明、王艳牛:

本院受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王艳牛、乔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39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乔永明、王艳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02549元(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106666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195883元),以上本息合计1802549元;二、判令被告乔永明、王艳牛共同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陈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朱贵峰诉被告刘志强、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强、陈桂珍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贵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贵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志强、陈桂珍负担2070元,由原告朱贵峰负担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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