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根诉被告孟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阎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案号(2023)内0102民初3281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代小:
关于呼和浩特市恒信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代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代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师大宿舍住宅楼1单元6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95957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71214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7557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9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代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师大宿舍住宅楼1单元601号房屋,评估价格为80916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87788.5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7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tp://sf.taoba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王连君、王志强:
我院受理王连君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559号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凤凰新城住宅小区1号楼11层1单元1402的房屋。现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凤凰新城住宅小区1号楼11层1单元1402的房屋评估价为1024069.33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87045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87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15%,二拍起拍价为73989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7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红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28号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3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全部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利息损失为148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注:1、2项可确定的金额共计3014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及答辩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耿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964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耿福宽与被告胡雪峰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过磅费、施救费、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35606.9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针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公告费以及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及答辩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王美东:
原告辛满元与被告王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赵神坤、毛龚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清诉被告毛龚龙、赵神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神坤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7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小贷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旭房地产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茹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秦世英、苏根端、田有: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根端、田有、秦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苏根端、田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149.96元、罚息15230.96元(罚息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以及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从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止的罚息利息;二、秦世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公告费500元,由苏根端、田有、秦世英负担。执行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23)内01执异58号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雨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复议申请人云雨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86号执行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赵俊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风义诉被告王俊平、赵俊凯买卖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俊凯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3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小雷诉被告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上次庭审中原告姚小雷申请对其笔迹进行鉴定,现鉴定结论已经出具,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十个检材“姚小雷”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个人所写。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点,地点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肖剑、崔丽: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张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刚与被告张兴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丽萍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826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邓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娟诉被告邓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徐闯、王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闯、王永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新、徐闯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向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偿还72579.11元;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8.00元,由被告王永新、徐闯负担1646.00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412.00元。请你们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陈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曹素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曹素梅与被告陈洪亮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素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宋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军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利军借款本金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