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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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闫海军与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执恢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将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县凯旋门所属宿舍楼第二层房产,作价1658825.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闫海军。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胡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利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23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杜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杜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永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任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任国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赵万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万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闫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闫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5日

段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段世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姜艳玲: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5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25日

王旭: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蔺上海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蔺上海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杨海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杨海军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张杰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苗雨兵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苗雨兵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刘义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刘义红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李风平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李风平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李志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李志强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樊志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樊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云金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富乐、李艳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云金贵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5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未还本金53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4.6%,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并扣除已偿还4500元);二、驳回原告云金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满富乐、李艳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郝春明、褚楠、郝建忠、王勇、郝二美、范莲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春明、褚楠、郝建忠、王勇、郝二美、范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董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石文斌诉被告董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小兵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5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张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宣涛诉被告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欠劳动报酬93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段占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段占魁、高俊鲜、邓正飞、张东、罗伍各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4号、2861号、28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李长义李三林:

原告张文利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43000元(从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11月27日利息47000元。已付4000元),共计93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武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志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利明返还租车保证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利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7日

王东玉、吕世春:

本院受理原告倪连荣诉你们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东玉、吕世春给付原告倪连荣玉米款2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王东玉、吕世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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