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南通海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香胜与你单位工伤待遇、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59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8月25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7月21日
■公告
宋小利:
本院受理段五小与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546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7月21日
■仲裁公告
乌日娜(身份证号15010219881009662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邬燕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仲裁公告
王贵军(身份证号15262419600212001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6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仲裁公告
王秀峰(身份证号152624197008290015):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5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仲裁公告
丁颜峰(身份证号15263419820308241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3月31日,债权总金额为79,413,158.22元,债权本金余额67,556,323.39元,欠息余额11,856,834.83元)以债权抵顶的形式,依法转让给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上述债权资产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事宜通知债务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其他相关主体,请上述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若债务人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杨文文(身份证号:150124197711215077):贡俊萍(身份证号:150204197912071225):
根据赵彩霞(身份证号:15272619731210422X)与赵子俊(身份证号:152726197006224236)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赵彩霞依法将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赵子俊。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赵子俊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赵彩霞2023年7月21日
■通知
王凯于2023年5月24日请假后一直未返回公司上岗,后管理人员联系王凯本人,其提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离职申请,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通知驾驶员王凯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联系电话:0477-8373861),逾期未办理视为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7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社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于王万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2022年1月5日王万峰和吕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3年7月20日吕杰与金春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借款人为邱瑞债权(债权明细附后)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金春花。
吕杰、金春花、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借款人:邱瑞;担保人:宝力德、张晓龙、郁欣,立即向金春花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吕杰金春花
债权明细:
借款人:邱瑞,担保人:宝力德、张晓龙、郁欣,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积欠本金300000.00元,利息857044.00元及到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
2023年7月21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知行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Q6T3B,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普能电采暖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2MACE7QMP5W,财务专业章丢失,声明作废。
沁阳市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2032006204,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李美香,案号(2022)内0622民初1674号,票号码:0032194779,金额:2024元。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牌号:蒙ARA436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1189,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大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呼赛体高字第005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杨元帅遗失士兵证,证件号码:士字第20170019860号,特此声明。
将准格尔旗李永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签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乌兰,身份证150121198112071126,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珺庭(房号:S1-B-423)认购书、收据丢失,认购书编号0000890,收据编号20318291,收据金额55435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牌号:蒙A80164(黄色)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3336,特此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冯自林,案号(2019)内0622民初7020号,票号码:001742656X,金额:1794元。特此声明作废。
2023年7月21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注销鄂尔多斯市佳和利燃气检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3994818885;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霞。请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鄂尔多斯市佳和利燃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