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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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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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伟星:

本院受理原告曹秀兰诉被告聂伟星、李夺、张海军、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2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周秀梅、石春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秀梅、石春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1)内呼和蒙执字第110号文书,查封被执行人周秀梅、石春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1、302号房屋。现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49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周秀梅、石春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1、302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3798号、0003797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3712号】房屋及(2023)内0102执恢449号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1房屋,参考价为2877967.66元一拍起拍价为2446272.5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44627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2房屋,参考价为3157488.33元,一拍起拍价为2683865.0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683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韩玮: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韩玮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韩玮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翔宇盛乐新城E6#楼4单元1层102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623107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471525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54232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28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韩玮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翔宇盛乐新城E6#楼4单元1层102东户房屋,评估价格为545651.6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463803.9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46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tp://sf. taoba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新龙、张彩霞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新龙、张彩霞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武新龙、张彩霞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武新龙、张彩霞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朱友路、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炎与被告朱友路、第三人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友路向原告赵炎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朱友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照202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赵炎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朱友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202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赵炎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赵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王润喜、任慧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建宾、杜利霞诉被告王润喜、任慧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润喜、任慧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2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厅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米素芬诉被告张厅厅、第三人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厅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赵雅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蛟诉被告赵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雅君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成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睿阳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利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成利利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郑三女、李永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广诉被告郑三女、李永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郑三女、李永在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国喜军:

本院受理王丽平申请执行高鹏举、国喜艳、国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陆爱威:

本院受理刘占军申请执行陆爱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李广鹏:

本院受理石梅林申请执行李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赵建东:

本院受理朱志清申请执行赵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许雨桐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宇琪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高瑾玲、银霞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春燕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玥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冯军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曹振昊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周振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振平、闫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武文刚、陈四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武文刚、陈四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武文刚、陈四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金25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3027.12元,本息共计38027.12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始计算至2023年1月7日,自2023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文刚、陈四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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