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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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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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利中、齐海荣、温利平、赵银娥、高燕飞、张海燕: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70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梁慧敏: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21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李峰、胡宜臻: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24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高翔:

本院受理你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0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高月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昌隆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46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冀福、韩学刚、格日勒花、布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伟、赵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农信易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狄多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农信易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狄多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93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李树河: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秋诉李树河、朱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许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袁忠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贞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苏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润兰诉被告苏建兵、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军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7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恒利国际广场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09583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段成保诉被告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瑞偿还借款79万元;2、并支付54万元借款从201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0年1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为1505076元,本息合计2295076元;3、支付25万元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借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赵五毛: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根清与被执行人赵五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8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18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赵五毛在国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400000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谢罡: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谢罡、张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谢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本金1690万元;二、被告谢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利息(以1690万元为基数x时间从2022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x年利率3.65%);三、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贾秀珍、梁怀忠:

原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秀珍、梁怀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秀珍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7238.68元及利息(以137238.68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7.52元(原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贾秀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侯志东:

原告姚润全与被告侯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志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润全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姚润全已预交),由被告侯志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庞荣菠: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庞荣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庞荣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国强给付欠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庞荣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詹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3月10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国明:

本院执行的刘亚文申请执行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网络询价结论报告、(2023)内0602执恢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国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镇河滨里15-2-3室房产一处。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丁雪晴:

原告郭雅婷与被告丁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雪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雅婷借款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80000元基数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8.1元,由被告丁雪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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