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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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神木市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永刚、罗慧、张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罗慧、张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神木市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煤款207223元;二、被告柴永刚对上述欠煤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柴永刚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罗慧、张小龙追偿;三、被告罗慧、张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神木市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7223元为基数×时间从2021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3.65%);四、驳回原告神木市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珺(张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飞诉被告张珺(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6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6132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石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史辉诉被告石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侯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访玉诉被告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访玉借款本金299000元,截止2023年2月4日止的利息505758元,及以欠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2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花诉被告郝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兰花代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侯国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侯国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侯国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金2894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4735.44元,本息共计43683.44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始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侯国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宋海龙:

关于原告钟安孝与被告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刘瑞兵: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瑞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吕龙(又名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吕佳颖诉吕龙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叶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孙宏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李存后: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彬诉被告李存后、蒋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7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段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段文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赛罕区极味铜炉蛙锅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香伊副食品经销部与被告赛罕区极味铜炉蛙锅火锅店、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4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日欣:

本院受理原告赵莉英诉被告张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6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龚建、钟世萍: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龚建、钟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内蒙古青汉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集客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青汉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陈春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陈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霞的银行存款117354.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罗炜: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罗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炜的银行存款59152.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王海燕: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的银行存款25006.5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荀军辉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21日

李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梅诉被告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利庭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军向原告安利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利军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照2023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安利庭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利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燕芳与被告张利军、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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