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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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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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报喜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草原报喜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草原报喜酒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国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念宏诉被告国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白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善为、王宁诉被告武斌、王桂清、白向阳、周跃生、辛亚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宝祥、梅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路办事处,第三人宝祥、梅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第三人宝祥、梅兰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郭利明、郭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利明、郭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原告夏还宝与被告庞志虹、黄卫东、连焕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赵质斌:

本案受理原告天津市宏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质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8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刘泽: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伊泰景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盛家居贝德堡游泳健身俱乐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盛家居贝德堡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0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贾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飞与被告贾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范根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根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2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刘帅、李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帅、李献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6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善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安红俊:

本院受理李利康申请执行安红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内蒙古富来锐连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富来锐连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朱宝双: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芬诉朱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1316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20日,以432000元为基数,按照LR的四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诉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从2021年5月18至2023年3月31日利息20490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从2023年4月1日到给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2%。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乔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婧诉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李婧欠款114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83元,由被告乔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阿帝沙:

原告金海与被告阿帝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阿帝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海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3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金海已预交),由被告阿帝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白永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永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白永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323.32元及利息(以10323.3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被告白永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杜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杜涛诉被告杜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杜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杜涛给付欠款5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50元,由被告杜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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