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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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福钱:

本院受理原告吕二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福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吕二豆支付拖欠的玉米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福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

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敏申请宣告李国强失踪一案。申请人李敏称,申请人李敏与被申请人李国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李国强(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150121196107251035)于2016年7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已达六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李国强失踪。下落不明人李国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个三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国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国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国强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

内蒙古奈斯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场馆服务中心诉被告内蒙古奈斯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293400元及利息15118.78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以9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依法判令被告以29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牛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荣诉被告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乌日尼滚、孟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尼滚、孟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乌日尼滚返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4712.33元及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9日为人民币330.87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45043.2元);二、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乌日尼滚所抵押的吉利帝豪牌汽车(车牌号:蒙D1936F,发动机号:HBXA2523511,车 辆 识 别 代 码 :LB37742Z3HA062114)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孟根对被告乌日尼滚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乌日尼滚、孟根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灯塔水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涛与被告关涛、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灯塔水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翟庭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4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翟庭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爽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为2020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黄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敬威诉被告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敬威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海涛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王玉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丰与被告王玉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海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259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丁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鹤、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587675.325元、逾期利息2205492.671元,本息合计5093167.996元;2022年6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期执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6577)上浮50%计算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荣伟名下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原家居建材城一区8#-/-115室【房屋预抵押登记证号:蒙房预通辽市字第42008140184119号,建筑面积201.16平方米】、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原家居建材城一区8#-/-116室【房屋预抵押登记证号:蒙房预通辽市字第42008140184120号,建筑面积201.16平方米】、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原家居建材城一区8#-/-106室【房屋预抵押登记证号:蒙房预通辽市字第42008140184121号,建筑面积156.93平方米】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1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467元,由被告丁鹤负担45950元。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王三仁:

本院受理原告胡铁柱(又名胡奴)诉你、贺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化平【案号(2023)内0102民初2161号】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赵杨: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三人安徽仁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白云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郭海平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书》于2023年2月9日发生解除效力;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郭海平44.7万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1.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0元,由原告郭海平负担390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段占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段占魁、高俊鲜、邓正飞、张东、罗伍各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4号、2861号、28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万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9日

赵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钟晔与披告赵泽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钟晔购房款14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共计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赵泽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

李记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润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记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润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906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5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李记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杰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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