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通报6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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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9

提升司法公信力守好群众“钱袋子”

自治区高院通报6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公正高效的审理各类网络传销案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7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区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投资即有高回报传销骗你没商量

【基本案情】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销售MFC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必须经会员推荐,缴纳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注册为不同等级的账户,以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易物点获取加入资格。加入后区分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为诱饵,对推广者采取给予“直推奖”“对碰奖”等奖励的方式,借以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包头市开始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赵某某对该项目进行宣传,帮助注册账户、解答问题,指导操作。为方便从事MFC传销活动,赵某某、张某某先后在青山区永盛成大厦A座1708室、青山区恒通大厦A座1915室,通过实地讲课、建立微信群等形式,进行项目宣传和会员招募。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5人,层级已达3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共计3034833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是一个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作为被该组织吸纳、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了各项传销活动,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虽然其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网络传销很隐蔽投资理财擦亮眼

【基本案情】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6月加入“今时信合”电商平台后,先后在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会员通过其经营的“今时信合”4S服务机构与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连锁网店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交纳8000元取得网店资格,注入10万元开始运营,然后以购买商品或者打赏“直播”的形式,赚取高额广告费。同时,通过发展他人可收取“今合币”回报和连锁收益,引诱更多人参加,骗取财物。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调取的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分析,经过巴林右旗4S服务机构投资14041558元,提现8153332元,亏损5888226元。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名下会员投入平台资金13268168元,提现7859622元,亏损5769617元。任某某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至少3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典型意义】随着网上商城、移动APP、小程序等为载体的电商平台数量迅速增加,以消费返利、网络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名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呈现日趋高发态势。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该类传销模式手段更为新奇、方式更为隐蔽,部分传销组织在合法外衣包裹下开展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欺骗和迷惑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在加强协作、形成犯罪防治合力的同时,要加大反网络传销犯罪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准确识别网络传销犯罪。

购买证券是幌子实际就是“拉人头”

【基本案情】2016年9月,冯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创建了“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简称“GPL”)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对外宣称以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和金矿等做资产托底,以推销券股裂变增值的资产证券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券股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顺序组成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业绩作为返利依据,通过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郝某某和杨某某成为“GPL”会员后,开始在鄂尔多斯市以及周边地区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微信群推送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宣传“GPL”的运营模式及获利规则,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对“GPL”后台数据进行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的上线,被告人郝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会员账户70040个,总奖金达1051131.89美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下线638人,总奖金95607.03美元,投资金额达860200美元,发展层级8层。被告人郝某某通过“GPL”平台提现3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GPL”平台提现4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除郝某某、杨某某等人之外的其他普通传销人员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而郝某某、杨某某等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传销组织在鄂尔多斯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对“GPL”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性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的人数,均明显有别于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因此,属于违法打击的对象。原审法院对他们处以刑罚是正确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层级销售咋赚钱羊毛出在羊身上

【基本案情】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内蒙古驰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园酒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荐了线上销售模式,柴某随即授权樊某某为驰园酒业公司线上销售全权负责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驰园酒业公司与香港微智创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微智创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香港微智创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驰园酒业网上会员管理系统。2016年9月27日,驰园酒业公司向香港微智创公司支付网站开发费3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给香港微智创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的原始样稿,即要求体现排网方式、自动排网、蛇形排法、直销奖、见点奖等内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继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设立办事处,以驰园酒业公司的名义授课,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即:每名投资人凭自己的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可在该平台上投资1到10个点位,每个点位1500元,投资一个点位赠送价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荐一名新会员可领取500元的推广费,从所推荐客户投资的1500元里抽取,投资人投资1500元后成为会员。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将每单1500元的要求降为每单600元,不再赠送玫香酒和推荐费,而是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累计投资笔数达到8316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1717 4804.06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并委托开发线上网络系统,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更为明显,其依托于白酒线上销售模式进行传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但分析其销售结构实质上仍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三角形销售模式,利润来源实则依旧是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半价购车还返现贪小便宜吃大亏

【基本案情】2017年4月初,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成立“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并以山西喜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喜善公司)和内蒙古车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车盈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通过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骨干人员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对参与投资人进行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的无实体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以收取会员投资款作为运营基础,骗取83019730元,用于会员返利及曹某某个人使用。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系内蒙车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积极协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积极宣传“喜善理财名车汇”的传销模式,按层级不断发展下线。

经鉴定,“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271人,发展会员层数69层。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457人,发展下线层数16层,非法获利达1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17人,发展下线层数7层,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内蒙车盈公司对外显示为实体店,山西喜善公司是内蒙车盈公司的网上平台,两公司工作人员相同,原审被告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虽以线下实体店经营作为幌子,但究其经营模式,仍是以组织招商会、微信推介等方式,以所谓的“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用“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逐级返利、裂变式聚集财富的传销行为,其不具备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发展下线获暴利酿成惨案担刑责

【基本案情】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平台)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通过运营TPS138. COM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真实返利来源,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对所发展的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构建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荣经姬某某发展,在网上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为了获取更大计酬或返利,又陆续发展被告人高某君等人作为其下线。被告人高某君经被告人高某荣发展,于2015年8月22日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其又陆续发展孟某某、郝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高某君共发展下线会员数(含本人)94713个,其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3层,直推会员数46个,奖励金额合计284804.04美元,提现9232.64美元。凉城县居民卢某某经被告人高某荣的间接下线发展,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成员,因投资云集品而背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于2018年5月9日在被告人高某荣住所的楼道内服毒自杀身亡。

另查明,卢某某自杀后,高某荣对卢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卢某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高某荣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产业,给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因为互联网世界的广泛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案中二被告人及相关传销活动参与人受返利诱惑,没有发现返利背后巨大的投资陷阱与层层剥削的利益链条,为眼前小利所迷惑,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下线卢某某身负巨额债务不堪重负自杀身亡,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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