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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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文胜、包全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亮诉被告包文胜、包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文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宝亮借款227000元;被告包全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宝亮承担偿还的责任;驳回原告李宝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包哈斯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雪梅诉被告志光(别名辛志光)、包哈斯格日乐(别名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志光(别名辛志光)、包哈斯格日乐(别名格日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雪梅借款12500元;驳回原告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王永春:

本院受理李宝玉诉你被告王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永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宝玉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玲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8年10月31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马玲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马玲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014-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徐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忠、赵磊诉被告徐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刘玉娜:

本院受理盖向东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403执651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明诉被告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

付文峰、王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廷诉被告付文峰、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郭文清、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富成、王丽平、李慧、何云霞、王栓贵、周慧霞、王艳、刘志刚与被告杨向红、郭文清、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共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7697号、(2018)内0102民初7699号、(2018)内0102民初7696、(2018)内0102民初7692号、(2018)内0102民初7698号、(2018)内0102民初7695号、(2018)内0102民初7693号、(2018)内0102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原告张闻英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王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毕勒格诉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限期归还向原告的借款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利息(2016年10月21日至今)以后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房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毕勒格诉被告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限期归还向原告的借款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利息(2016年9月26日至今)以后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许海贵、杜国芳: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许海贵、杜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高勇: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吴文俊、安乐: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孙万林、临河区万林孵化场:

本院受理原告汪金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478、4481、4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徐伏娥: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309、4311、4312、4316、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李红鹰、杨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322、4324、4325、43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安吉仁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秀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包秀英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月利率2%计算,给付完毕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雷印华、王艳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群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娥、雷印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郭志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璐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冬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贺龙: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万绍晖、齐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屈永奇、郝润兰诉你们与被告魏国辉(2018)内0602民初6071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号街坊11-2-402房产(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6409号,建筑面积81.36平方米,该房产现价格50万元)的实际所有人是二原告;2、依法终止对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号街坊11-2-402房产(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6409号)的强制执行,并对此房予以解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07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王斌、刘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内0602民初50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以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900元(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确认原告对于被告王斌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W 7366的纳智捷牌DYM 7182AAA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所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5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王永红、吴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珍女诉被告王永红、吴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永红、吴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吴珍女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900元及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王永红、吴永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三女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三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分段计算:1、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为231200元;2、2018年5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被告王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姜娟霞: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张海、王书侠: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受理的原告乔永新诉被告张海、王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巡回二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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