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司法文书送达的困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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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2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贾晓燕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必定会受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民族习性、民族风情、民族地域结构、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地方开展审判工作,只有在总体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合法合理地适用民族习惯法,因地制宜、因人而地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所追求的良好司法效果。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对“双语”审判工作的推进

在审判工作中,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纠纷时,影响最大的便是这类型案件对于诉讼语言的需求。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以乌拉特中旗为例,这里以汉族和蒙古族共同居住为主,当地居民通用汉语和蒙古族语言,受汉族文化的熏陶,大多数蒙古族居民可以使用汉语交流,但仍有一部分年龄较大或常年居住在牧区的牧民在使用汉语上还存在困难,他们一旦涉及诉讼,语言障碍成为阻碍他们顺利参加诉讼的第一道绊脚石。近年来,该院特别注重对“双语”法官和书记员的培养,全面加强“双语”法官能力提升,方便牧民群众诉讼,使用单独蒙文或双语审理的案件数达50%以上,而且能够准确的适用法律制作双语法律文书。同时,法院采取了多种便民措施,对少数民族权益予以保护。

二、牧区牧户散居习惯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

乌拉特中旗是自治区33个牧业旗之一,也是19个边境旗县之一。全旗总面积2.3万平方公里,辖12个苏木镇(场)、93个行政嘎查村(农牧分场)、578个村民小组(乌素组),总人口14.16万人。其中牧区辖6个苏木镇、60个嘎查,牧民总户数7495户、23585人,目前在牧区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户为3207户、11081人。根据这一特点,在审理方式上,法院充分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采取散居的生活方式,居住在偏远牧区,交通不便,诉讼成本大等问题,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

该院近年来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牧区巡回法庭和四个基层法庭均建立“一网三面多点”的巡回审判模式:在乌加河镇、石哈河镇、德岭山镇、甘其毛都镇设立基层法庭日常工作室,并在机关内设四个基层法庭和巡回法庭办公室,统筹办理各基层法庭辖区内案件的立案审查和部分案件的审判;以苏木镇场为辅助面设立巡回审判点,在全旗12个苏木、镇、场全部成立巡回审判点,并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协调机制;以嘎查、村为落脚点,设立巡回收案点,实现让农牧民不出家门便能进行诉讼。通过巡回审理模式,实现全旗巡回收案、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全覆盖。

三、少数民族化解矛盾的习惯对诉讼调解工作的需求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少数民族群众在面对纠纷时,不愿意坐到冷酷的审判法庭内互相辩争,在他们内心里,更习惯于接受村主任、嘎查达、苏木达、族长的调解。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掌握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与当地村委会甚至是宗族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联系网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对促进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会收到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的实际效果。事实上,在审判工作中,基于群众内部的信任和民族内部的信任,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矛盾中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适当比例地选择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每一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在调解阶段基本都会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民事调解,再运用“符合公序良俗”这个民法基本原则调解案件,其调解结果比较具有稳定性和执行性。

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挑战

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司法活动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提供了条件,而且从刑事司法实务的现状来看,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刑事司法环境发挥作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也对其产生了现实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不可否定,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快速发展的今天,仍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流传着几千年来形成的一些并不科学也不合理的风俗陋习,这些被当地居民认定为“风俗习惯”的行为,这是对当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考验,甚至是对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各类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们了解社会的途径比以前更为宽广,了解到的消息也更加丰富。这两年各类媒体不断报道出全国各地的一些不良婚俗中存在着伤风败俗的情况,也有不少人因为这些不良婚俗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其中也有一些伴娘受凌辱、新郎受残害的事例不断被爆出。另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断被爆出“少年新娘”、“少女阿妈”事件。这些行为一旦触犯法律,那么在刑事审判中不会因为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群众而给予“刑罚原谅”的。针对这些现象,法院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要求。

五、应当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来说,由于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影响力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对传统文化习惯的信奉与认同,在有的地方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如果审判工作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不注重当地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判决无法服人,最终导致判决也很难执行。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将优秀传统文化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工作了近十年的法官,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否认优秀传统文化,更不能否认优秀传统文化对历史发展的贡献。规范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历经千年沉淀下来的传统文化。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的时候,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把握好适度的原则,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向作用。以法律的公平公正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发挥来说,是相辅相成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人民群众开始更多地需求以追求“和谐”为最终目标的更为主动的司法服务。“和谐”理念在大多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突出的与现代可持续发展认识理论相吻合,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司法服务,不仅有助于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而且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

运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仅能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接受法院的司法服务和理解司法服务,更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环境,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作用。

(作者单位:巴彥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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