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六柱、龙结(龙杰):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特左(白金宝)与被告代六柱、龙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代六柱、龙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布仁特左借款本金30500元;二、被告代六柱、龙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布仁特左以借款本金3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3元,由被告代六柱、龙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王常锁: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王常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罚息7502.73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为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875元;4、要求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