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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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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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万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联平与被告雷万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雷万云向原告刘联平支付装修款16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雷万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齐宝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宝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4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财产13067元以及至实际返还之日为止的赔偿财产损失(以130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暂计至2022年12月18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财产损失暂计为658.40元),被侵占财产及财产损失暂计13725.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郝林峰、苏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羊诉被告郝林峰、苏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四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3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四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郝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于嘉璇:

本院受理原告白俊林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于嘉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白俊林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韩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韩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韩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撒小利、吴利东、乔俊江、马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撤销(2023)内06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撒小利、吴利东、乔俊江、马彦为(2019)0602民初56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张永胜、徐瑞平、苗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胜、徐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441.28元,本息合计126441.28元,并给付本金4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本金6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苗春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苗春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474.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苗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岑树恒、马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飞诉被告岑树恒、马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永先:

本院受理原告于东旭与被告韩永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东旭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胡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连志诉被告胡斯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陈柱(别名:陈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太平诉被告陈柱(别名: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李桂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柱诉被告李桂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莲风:

本院受理原告姚照日格图诉被告莲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金钉: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诉被告金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秦晓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百顺诉被告秦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井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景才诉被告王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黄玉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东月诉被告黄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

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双龙(曾用名:王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诉被告王双龙(曾用名:王金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佟仁琴扎木苏(佟仁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佟仁琴扎木苏(佟仁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高六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利成诉被告高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朝木日乐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风诉被告朝木日乐格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海军(身份证名辛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莲诉被告海军(身份证名辛海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韩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秦玉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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