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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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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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秀清、李明俊: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秀清、李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闫秀清、李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305.39元,共计68305.39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3日按月利率8.23332‰计算,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8.23332‰的150%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闫秀清、李明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韩金树、郭菊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三诉被告韩金树、郭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金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张三三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韩金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张三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4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三三要求被告郭菊峰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包良亮: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宏和柱建筑器材店诉被告王小平、包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杨金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杨金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冯柏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冯柏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福瑞、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芳、李天龙诉被告王福瑞、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高欣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姚诉被告高欣宇、高良贵、高永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兴诉被告王玉林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祁勇胜:

本院受理原告闫美平诉被告祁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青云诉被告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任靳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海军、任靳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贾金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金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任全厚:

本院受理原告吴水花诉任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张永永、刘国庭: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永、刘国庭、李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旺诉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杨德喜:

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杜俊威: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柱诉被告杜俊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俊威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3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葛俊、王金茹:

本院受理原告海轶文诉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席建林、于彪、杨燕龙、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建林、于彪、杨燕龙、徐润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王爱风、李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爱风、李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宜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爱风、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551.7元,共计68551.7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7.54‰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7.54‰的150%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爱风、李红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强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税金和滞纳金损失共计6257311.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57311.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暂至2021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算。二、被告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6257311.57元,在71.72%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6257311.57元,在28.28%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8日

盐城市大丰区豪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金龙、樊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0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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