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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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黄玉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弭小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诉被告弭小祥、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青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宝何诉被告韩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包生青(德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拉西诉被告包生青(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大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八月诉被告韩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董东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榆县浩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东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金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榆县浩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宝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音诉被告照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包通拉嘎(曾用名: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石泉诉被告包通拉嘎(曾用名: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利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志鹏诉被告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张阿斯冷、德力格日胡: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张阿斯冷、德力格日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郝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郝书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韩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田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皇甫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与被告皇甫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皇甫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借款本金45450.54元,利息11027.40元,本息合计56477.94元(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为11027.40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450.5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皇甫志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陈仝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埃旺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3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056元(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实际计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4倍LHR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0日,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达成合意,原告出借给被告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打官司一切费用由被告支出(包括起诉费、律师费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盐城市大丰区豪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金龙、樊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2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李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付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赵天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白宇贺:

本院受理原告钱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502民初5881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502民初5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乔乐、乔龙、王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博阳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乐、乔龙、王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王琴、杜霖: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杜丽、杜霖、王琴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其。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杜丽、杜霖、王琴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依据为(2013)康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复议申请书【复议内容为:请求撤销(2022)内0602执异79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111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姜盼盼、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男诉被告姜盼盼、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振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振男负担。限你们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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