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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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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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常慧军诉被告任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0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任向军、任可:

我院受理的佐拉与任向军、任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佐拉申请对其自身的1、伤残等级、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3、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3楼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鉴定(查体),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吴永明:

我院受理的宋海朋与吴永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宋海朋申请对其自身的1、伤残等级、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3楼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鉴定(查体),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广海龙:

我院受理的马大补与广海龙、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大补1、申请对其自身的(1)伤残等级、(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申请对其自身(1)精神伤残等级、(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异地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3楼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鉴定(查体),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祁艮官: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祁艮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祁艮官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54422.6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祁艮官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以人民币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2217.6元;以人民币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4663元;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3189.7元;以人民币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7527元;以人民币3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2478.8元;以人民币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4835.2元;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7265元;人民币353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16177元;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10347.5元;以人民币64534.6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490.1元;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2721.4元;以人民币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迟延履行违约金计人民币2149.2元;49502.63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祁艮官提供的车牌号为蒙A961HV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祁艮官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203925.2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齐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48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503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王青良、韩德全: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179号原告吴那仁格日乐诉被告王青良、韩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元,支付利息895.28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3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9日至日起按0.38%计算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王青良: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180号原告吴美荣诉被告王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利息6682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7日至日起按1.28%计算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候海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350号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被告候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农资欠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576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3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8日至借款清偿为止按年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候海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刘海青:

原告水英与被告刘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刘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水英借款本金33500元;2、被告刘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水英利息31189元[33189元(33500元×0.0128元×77个月12天,从2014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已给付利息2000元];3、被告刘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水英以借款本金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7日及从2023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4、驳回原告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蔡连所: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被告蔡连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81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孙芬霞、刘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芬霞、刘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93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作君与被告贾建英、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贾建英对(2023)内029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内蒙古久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谭氏塑料制品经销处诉被告内蒙古久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内0502民初435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谭氏塑料制品经销处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272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李海庆、白乌日乐、王永胜、云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庆、白乌日乐、王永胜、云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苑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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