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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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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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日根、龙彦、达楞太、乌更吉德、郝玉林、敖敦高娃、王春梅、斯钦巴特尔: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日根、龙彦、达楞太、乌更吉德、李占宽、冯凤莲、郝玉林、敖敦高娃、王春梅、斯钦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冯凤莲、李占宽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不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498号民事判决中对冯凤莲、李占宽的判决内容;2、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复议申请书【1、撤销(2023)内0602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2、继续执行(2023)东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对冯凤莲、李占款的判决内容】。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长青亿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7156号原告宋雅辉、宋雅芳、宋雅昆、王淑玉、宋晓宇、雷彩虹、宋志刚、常志芳、张英、董世明、王考一诉被告内蒙古长青亿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政达、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长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闫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豆集(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北繁南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07号、(2022)内0105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杜海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风风诉被告杜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9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王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庆国诉被告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胡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抒墨诉被告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4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孟宪峰、武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彭诉被告孟宪峰、武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4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泉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9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樊精隆诉昌洪深、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0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李守效:

本院受理的原告莎日娜诉被告李守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守效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柴金萍、张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音扎布诉被告柴金萍、张金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柴金萍、张金花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7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鞠彦:

本院受理PIERRE LIU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鞠彦的银行存款213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庆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麻花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庆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孙永宾: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与被告孙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冯照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金凤与被告冯照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杨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005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陈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志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王凤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凤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4日

高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周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杨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郝利平、张凤英:

本院在执行院海琴与郝利平、张凤英、韩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丽英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保留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4号楼3单元306室(产权证号:046479)房产拍卖所得款中属于异议人张丽英份额部分;2、驳回异议人张丽英的其他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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