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卢栓柱诉杜利民、兰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义与被告闫秋波、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闫秋波就(2022)内050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闫秋波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050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包桂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吐哈扎布与被告包桂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关吐哈扎布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1月5日),本息合计24000元;2、被告从2016年11月6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国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许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两信用社诉被告李艳春、满富乐、满千宽、马爱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艳春、满富乐、满千宽、马爱仙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两信用社借款本金合计100000元及相应利息52220.94元,本息合计152220.94元(利息自贷款激活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12月13日为52220.94元);2、判令被告满千宽、马爱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2023年7月14日
李慧平:
本院受理原告庄燕红诉被告李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高建国、吴艳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高建国、吴艳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建国、吴艳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应付利息10309.9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5%自2022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高建国、吴艳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许先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许先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先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9月8日,应付利息38563.7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整数,按照年利率8.55%,自2022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许先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李星: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5509号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立科阀门经销处诉被告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经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赵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女诉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宿秀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宿秀宏、杨艳平、武海英、冯建功、王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闫改梅、郝来厚: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闫改梅、郝来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闫改梅、郝来厚: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杨雨龙、冯小娟、杨计春、郝秀清、闫改梅、郝来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闫改梅、郝来厚: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闫改梅、郝来厚、杨计春、郝秀清、杨雨龙、冯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牛慧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牛慧剩余购房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5000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李慧、李亚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慧、李亚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慧、李亚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1577.44元,本息共计190577.44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23日始至2022年6月2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慧、李亚清抵押的名下位于土默特左旗敕勒川西街北青山路东住宅处置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栋、张梅梅诉被告樊喜林、第三人内蒙古凯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哈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白开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开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开锁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