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磊:
本院受理原告何蒙建诉被告郝志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退还被告空调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1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王广:
本院受理原告聂二毛诉被告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从原告供应货款结算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0.076分计算。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付娥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付娥英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阿拉达图、韩向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执异210号、(2022)内01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10号、(2022)内01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范嘉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军与被告范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苗成: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建才与被告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凯德高新节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凯德高新节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医科大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内蒙古医科大学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凯德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凯德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医科大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内蒙古医科大学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65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春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1)内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春和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智胜企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智胜企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5)呼法执字第7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赵壮:
本院受理原告石志民诉你与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郭新鹤、周军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周军小、郭新鹤、姚俊青、姜润香、付福玺、肖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石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妈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贵平、刘志明、黄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任九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九全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芝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400元,由陈桂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谢玉小:
本院受理原告鲍特格喜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玉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鲍特格喜木仁借款10000元,利息19607.60元【(10000元×24%/365天×300天=2000元即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10000元×24%/365天×2092天= 13755.6元即2014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14.6%/365天×963天即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10日=3852元)】,本利合计29607.60元;二、被告谢玉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特格喜木仁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鲍特格喜木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鲍特格喜木仁负担50元,由被告谢玉小负担5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玉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凤与你、白海、张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白海、张雪岭、白文龙偿还欠款80000元,利息9600元,共计89600元(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利息80000元×1%×12个月=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本金80000元,月利率1%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陈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杨二扣板装潢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19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81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刘云平、王小影:
本院受理王利波与刘云平、王小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王利波已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内0521执恢29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120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700.00元。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云平名下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二期15#-152的房产。如被执行人刘云平、王小影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云平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并对被执行人刘云平、王小影采取限高、拘留等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则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
包山:
本院受理原告范程贺诉被告包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