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智: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新街1号门店及住宅房,产权面积:170.4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0003438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一拍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杜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志勤、杨艳、刘园、贾霞、杜帅、李阳、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郁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贾子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内蒙古万博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选东、王兴丽、孙小丽、梁黎黎、赵宁宁、于萧、张婧、田美琴、朱丽丽、邬少霞、袁蓉、李娟【案号(2023)内0102民初3535、3537、3538、3539、3540、3542、3543、3544、3545、3547、3648、4576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刘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郭占政、孙秀卿:
本院受理原告童朝山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苏润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7月12日
吴邦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886号原告高哈日很诉被告吴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周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命诉被告周宝音德力格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周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长命借款16900元。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3元,由被告周宝音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李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强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强农资经销处赊购化肥欠款1740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8元,由被告李腾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彦奎诉被告冯海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彦奎建房尾欠款35000元;二、被告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彦奎建房欠款利息3726.04元(350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5个月,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彦奎违约金6400元;四、驳回原告周彦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冯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包头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祥县梁宝寺矿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永旺、包头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田普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604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支付的修车费、施救费等合计人民币1001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3144号民事案件受理费16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黄小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新诉被告黄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张有飞:
本院受理原告杜有生诉被告张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75680元及利息92120.74元(以175680元为基数从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利息为92120.74元,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吴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08100元,从2011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73800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以上合计5319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341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第三人余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俊德、尚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3.8667万元及至2022年7月29日的利息831.5925万元;二、被告刘俊德、尚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353.8667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22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3.7%计付);三、被告何宏、赵勇、郭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何宏、赵勇、郭光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刘俊德、尚萍追偿;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王永胜、任惠新、王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原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永胜、任惠新、王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7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王永胜、任惠新将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85号街坊东兴时代广场1号楼1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2082号)房产转让至被告王珽名下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王珽将前述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王永胜、任惠新名下,并承担变更产生的相应税费;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