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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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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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明先: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21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张会鹏:

本院受理武学兵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4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武羲:

本院受理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7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牛建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瑞军与被执行人牛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康智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智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王哈申格日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晟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哈申格日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萨茹拉: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萨茹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萨茹拉的银行存款42709.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王秀红: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王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红的银行存75330.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闯丽华: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闯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闯丽华的银行存款9968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梁志勇: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梁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志勇的银行存款27408.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仲诺阳: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仲诺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诺阳的银行存款5108.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国美电器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播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国美电器内蒙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8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贾素峰诉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8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赵萍萍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7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李国平:

本院受理郭懋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0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毅力特:

本院在执行杨知国申请毅力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1053号执行裁定书(续冻裁定书一份、扣划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郭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11000.01元、利息623420.01元,本息合计1134420.02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给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郭少华对被告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796元,由被告通辽市左邻右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郭少华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张海宾: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张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南玉河、闫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继光诉被告南玉河、闫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吉慧敏: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与吉慧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刘全:

王银虎申请执行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玲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陆文辉、曹艳芳: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辉、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545.11元,支付利息12265.36元,本息合计41810.47元;二、被告陆文辉、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陆文辉、曹艳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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