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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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立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购车款310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37755.59元,2023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310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本金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于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靖诉于占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于家顺)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辽宁鸿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福春与你、科左中旗鸿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按2012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的《宝龙花园拆迁安置协议》及2013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回迁安置方案》向原告交付三户共431.71平方米门市房房屋(位置为宝龙花园小区10号楼,以小区东南角临街为准,东至西共三户门市房分别为132.73平方米、166.88平方米、132.10平方米),并协助原告登记办理上述431.71平方米门市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2012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的《宝龙花园拆迁安置协议》及2023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回迁安置方案》向原告交付一户共101平方米住宅(位置为宝龙花园小区10号楼,以小区东南角临街为准,门市房垂直6楼东户),并协助原告登记办理上述101平方米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3、协议约定交付的回迁门市房480平方米不足面积48.29平方米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车库一间参考小区车库同等面积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101平方米住宅中附赠阁楼面积参考小区阁楼同等面积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具体损失数额以评估数额为准);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3204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22年10月8日,共3204天),并要求被告继续以每天100元给付至实际回迁之日止;5、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杨群龙: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85号莫志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莫志光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好布日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昕林诉被告好布日其其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9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杨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旺诉被告杨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5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高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花诉被告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8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白双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根诉被告白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2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于洋诉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闫文旭、李巧英: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兵州亥信用社诉你们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干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文旭、李巧英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兵州亥信用社借款术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22314.76元,本息合计72314.76元(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7日为22314.76元,自2023年4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兵州亥信用社与被告闫文旭、李巧英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闫文旭、李巧英授信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8%(即月利率7.54‰),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闫文旭、李巧英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李憬光:

本院受理原告息荣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国栋、李憬光、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胡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倪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59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倪慧敏借款本金102960元;二、被告胡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296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倪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诉被告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杨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春支付承揽人工费12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春负担363元,第三人杨威负担269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姚宏良: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7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玉泉区明绒羊绒制品厂、赵国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晓荣与玉泉区明绒羊绒制品厂、赵国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供的动产(羊绒围巾等)经我院变卖程序后未成交,因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我院已解除对该变卖动产的查封、扣押,将你提供变卖的动产发还给你,经多次通知你方领取该变卖物品至今仍未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本公告10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物品,如逾期未领取,可能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孟祥光:

原告赵淑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869.4元【17125元(20000元×2%×42个月25天,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8744.4元(20000元×1.21%×36个月4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11000元】,本息合计56869.4元;二、被告孟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淑云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祥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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