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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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袁桂娥、梁令宜:

原告刘一甲诉被告袁桂娥、梁令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袁桂娥偿还原告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梁令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于长水、菅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579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从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3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崔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4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684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4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素珍与杨勇、王慧清、巴彦淖尔市甘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杨勇所有的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蒙LTY800)。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22)内0802执恢890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王永成、杨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薛福坤、周玉华、王永成、杨秀英、马元胜、巩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康丽波、田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杜振君与被告康丽波、田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段妮娜、陈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妮娜、陈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贾勇、李凤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贾勇、李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刘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刘锁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23)内0207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增宏、刘小梅、郝小军、白耀清、杨汉宏、高学斌、张彩芳、李维平、李玉峰:

本院在执行杜奶平与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杜奶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吴增宏、刘小梅、郝小军、白耀清、杨汉宏、高学斌、张彩芳、李维平、李玉峰为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申请人杜奶平的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常军、史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秦玉山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白平旺: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荣与被告白平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白平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永荣支付自2020年2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止的租金189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的本金为13800元,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7月3日止的本金为16900元,2021年7月4日起的本金为1890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武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307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白平旺负担486元,原告武永荣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尹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尹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欠款本金95931.95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尹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261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张永霞、白杨:

本院受理原告张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白杨、张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禹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白杨、张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禹借款利息48000元及逾期利息33541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白杨、张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禹律师代理费19600元;四、原告张禹就被告白杨、张永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新城7区北垣街建行宿舍6号楼2层东单元东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7938、0017937号)拍卖、变卖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张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安双颖、文海、腾胡义乐及实际占有人:

本院受理的安双颖申请执行刘红伟、包丽霞、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文海名下位于赛罕区滨河北路万豪名园二期长隆湾商住小区金园23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18820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347923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261159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文海名下位于赛罕区滨河北路万豪名园二期长隆湾商住小区金园23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265762.6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75898.27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8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80000元。拍卖房屋共有人腾胡义乐依法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孙勇生、曹爱枝、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孙勇生、曹爱枝、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勇生、曹爱枝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2813.14元、罚息31682.15元、违约金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勇生、曹爱枝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孙勇生、曹爱枝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举、梁改枝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1531.63元、罚息28599.19元、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成举、梁改枝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王成举、梁改枝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1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翟俊刚、李加琦、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翟俊刚、李加琦、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俊刚、李加琦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2831.4元、罚息31696.7元、违约金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翟俊刚、李加琦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翟俊刚、李加琦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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