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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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千明、包美丽、包音图、包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张千明、包美丽、包音图、包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小平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亮诉被告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

格根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8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

史飞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史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6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飞龙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2月10日的借款本金18339元,利息389.85元、罚息3246.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史飞龙按照《包商银行个人循环借款额度合同》(线上版)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史飞龙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李健、赵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李健、赵小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健、赵小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平欠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李健、赵小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

徐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丽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16日,应付利息7109.54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45%,自2020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徐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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