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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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薛春宝、郭燕茹、张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女、李俊成诉被告薛春宝、郭燕茹、张小虎、佟玉来、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小虎、郭燕茹返还原告李俊成、王爱女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佟玉来、薛春宝返还原告李俊成、王爱女4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李俊成、王爱女3160.5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宝音齐格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宝音齐格拉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费54107.5元;二、被告宝音齐格拉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65.94元,并以4686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3年7月5日,从2023年7月6日起以54107.5元为基数按前述计算方式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胡海笑、朱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胡海笑、朱宏宇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763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海笑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胡海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014.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被告朱宏宇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木其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木其勒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木其勒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81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木其勒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木其勒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67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俊林、顼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刘俊林、顼新亮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林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俊林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刘俊林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7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被告顼新亮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萨仁高娃、申金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萨仁高娃、申金光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萨仁高娃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53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萨仁高娃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萨仁高娃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280.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被告申金光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李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李耀华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华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9625.8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耀华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耀华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49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慧欣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慧欣玲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慧欣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382.6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慧欣玲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慧欣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740.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王禄: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王禄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87.5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禄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王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2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胡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胡艳丽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艳丽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843.6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艳丽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胡艳丽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672.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王永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王永旺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旺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5693.4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永旺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王永旺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435.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万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万志军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志军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4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030.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万志军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1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万志军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66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潘峰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980.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潘峰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的次日(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潘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67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贾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补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炳峰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张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黄补在诉被告张俊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礼金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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