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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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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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皓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武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皓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包头市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卫强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仲华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卫强华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仲华申请追加卫强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郭仲华的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王建中、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935号原告刘淑卿与被告王建中、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三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刘兴海、万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磴口县亿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万淑梅、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0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磴口县亿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万淑梅、刘兴海偿还借款本金999800元及利息。2、判令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刘兴海在未履行出资1832万元范围内,万淑梅在未履行出资458万元范围内对磴口县亿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额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张爱桃: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平、张爱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欠利息9123.55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1.31‰,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利平、张爱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200元;三、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被告张利平、张爱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薛日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侯博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石彦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7日

孟令德(又名孟钰)、郝婷:

关于原告付龙(又名付宏)与孟令德(又名孟钰)、郝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凤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润奇、刘凤恒、王智(又名王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张东东、张秀枝: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东、张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王彦:

关于原告王顺与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乔巨清、乔治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冬诉被告乔巨清、乔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文毅、内蒙古云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智生诉被告刘文毅、内蒙古云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96768元(以13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6%计算)及后期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二金额合计19567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王岩、王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岩、王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9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山河公司与被告王岩签订的机型为SWE600型液压式挖掘机《产品买卖合同》和机型为SWE365型液压式挖掘机《产品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王岩赔偿因解除机型为SWE600型液压式挖掘机《产品买卖合同》的损失9372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岩赔偿因解除机型为SWE365型液压式挖掘机《产品买卖合同》的损失489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岩支付违约金257635.29元(SWE600型液压式挖掘机以逾期金额63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九累计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3年2月22日的违约金为165282.66元;SWE365型液压式挖掘机以逾期金额43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九累计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3年2月22日的违约金为92352.63元);5、请求判令被告王文亮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案涉相关费用;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岩、王文亮支付运费18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敖特根格日乐、武向军:

本院受理的郝龙龙诉周玲慧、敖特根格日乐及第三人武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郝龙龙与被告周玲慧、敖特根格日乐的煤炭买卖合同;二、被告周玲慧、敖特根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龙龙返还购煤款本金397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2年7月12日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卢海霞、李翠连、刘焕英、贾蕊茹、贾沅榕、贾潇茹:

原告白晓梅诉被告卢海霞、李翠连、刘焕英、贾蕊茹、贾沅榕、贾潇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73000元(2011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300000元和2%月息112个月),以后的利息顶之前给过的利息,本息共计973000元(除去两次已给3万元的利息,剩余共计943000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代海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祥、鲍梅、李小军、高冰阳、赵玉林、代海燕、郭玉岗、郭军、乔龙、乌达巴拉、鲍先锋、徐浩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代海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6号街坊民联B区18号楼011号(产权证号:109021001581号)房产一处2、评估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729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郭俊峰:

本院在原告王二宽诉被告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俊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二宽借款本金194750元及利息563220元;二、被告郭俊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二宽给付以194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14.6%计算的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驳回原告王二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0.1元,由被告郭俊峰负担5985.78元,由原告王二宽负担224.32元。】民事裁定书(将民事判决书第六页正文第三行中:“原告王二宽负担224.32元”,补正为:“原告王二宽负担134.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诉被告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全部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702.08元,由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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