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5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华英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赵九元、赵研、刘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永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华英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赵九元、赵研、刘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李艳华、王俊东、李艳玲、贾兴奎: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艳华、王俊东、李艳玲、贾兴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曹志斌申请执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曲淑娟申请执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永彪申请执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小凤申请执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赵境新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陈丽霞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王彦霞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孟和宝力格、白丽燕: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孟和宝力格、白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郭宇宏: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石鑫: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展成隆: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展成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杨利平、李海英:

本院受理侯军申请执行杨利平、李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丁香兰、曹海青: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香兰、曹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赵果林、李春根: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果林、李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洪洞县公孙恒茂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华栋、高艳芳: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洞县公孙恒茂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华栋、高艳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1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初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利清与内蒙古初元食品有限公司、郑粉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6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陈团凤与杨丽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张雷:

本院受理卜鲜锁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7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田文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沙仁托娅诉被告田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解玉越、杨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利君诉被告张文婷、解玉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3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音诉被告李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胡小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少锋诉被告胡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胡小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少锋诉被告胡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4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格勒图、张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格勒图、张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11号和(2023)内0105民初29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